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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2022年1月11日,珠海市香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對珠海市香洲區某家居店進行依法檢查。檢查發現該店門頭上貼有圖形的標識,正門前擺放著兩塊KT板,一塊寫著“蘋果售后維修服務中心”,另一塊寫著“Apple Trade In換購計劃”,店內墻上有兩塊小招牌,上面寫著“apple store”,店內貨架上擺放著待銷售的數據線,外包裝上有圖形的標識,店內服務臺后面擺放著待銷售標有圖形標識的手機殼。經權益人現場甄別上述商品為侵犯蘋果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現場負責人無法提供授權書和上述商品的合法來源證明,當事人的行為,有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所指的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月4日用微信支付的方式向一名上門推銷的業務員購進標有圖形標識手機殼和數據線。上述手機殼和數據線剛放到該店里準備銷售時被我局查獲并被扣押了。當事人不認識推銷業務員沒有聯系方式,也沒查看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等相關資料,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商品的進貨票據、合同等相關材料,也記不清購進價,無法查實上述商品的進貨來源,綜上所述,當事人不能證明該手機殼和數據線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當事人在未獲得蘋果商標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在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11日期間,在其經營場所銷售上述標有圖形標識手機殼和數據線。截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從事經營活動期間對上述手機殼和數據線均未售出,按照標售價和蘋果公司提供的市場參考價格(部分商品標簽脫落)計算,非法經營額共計78314元;當事人使用圖形商標、“Apple”及“apple store”字樣標識,無法確認經營情況與使用“Apple”及“apple store”字母標識的因果關系,故無法計算非法經營額。 一、對于當事人銷售標有圖形、“Apple”及“apple store”字樣標識的手機殼和數據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一)依法沒收標有形“Apple”及“apple store”字樣標識的手機殼和數據線,并予以銷毀;(二)罰款人民幣10000元。二、當事人在門頭上使用標識的行為,是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不再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三、當事人在門前上使用“Apple”字母標識和墻上貼著“apple store”字母標識的行為,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不再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典型意義本案中涉及的各類商標是蘋果公司(APPLE INC.)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注冊的,該商標經過廣泛宣傳和使用,已在電子產品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在消費市場供應量占比較大,一旦侵權假冒商品流入市場,將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權利人的企業聲譽和品牌形象,破壞消費市場的秩序。本案的查處,體現了執法部門高度關注民生問題、切實維護放心消費市場環境的執法理念,對于維護知名品牌市場秩序、優化區域營商環境作出積極貢獻。
2022年1月11日,珠海市香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對珠海市香洲區某家居店進行依法檢查。檢查發現該店門頭上貼有圖形的標識,正門前擺放著兩塊KT板,一塊寫著“蘋果售后維修服務中心”,另一塊寫著“Apple Trade In換購計劃”,店內墻上有兩塊小招牌,上面寫著“apple store”,店內貨架上擺放著待銷售的數據線,外包裝上有圖形的標識,店內服務臺后面擺放著待銷售標有圖形標識的手機殼。經權益人現場甄別上述商品為侵犯蘋果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現場負責人無法提供授權書和上述商品的合法來源證明,當事人的行為,有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所指的違法行為。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月4日用微信支付的方式向一名上門推銷的業務員購進標有圖形標識手機殼和數據線。上述手機殼和數據線剛放到該店里準備銷售時被我局查獲并被扣押了。當事人不認識推銷業務員沒有聯系方式,也沒查看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等相關資料,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商品的進貨票據、合同等相關材料,也記不清購進價,無法查實上述商品的進貨來源,綜上所述,當事人不能證明該手機殼和數據線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
當事人在未獲得蘋果商標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在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11日期間,在其經營場所銷售上述標有圖形標識手機殼和數據線。截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從事經營活動期間對上述手機殼和數據線均未售出,按照標售價和蘋果公司提供的市場參考價格(部分商品標簽脫落)計算,非法經營額共計78314元;當事人使用圖形商標、“Apple”及“apple store”字樣標識,無法確認經營情況與使用“Apple”及“apple store”字母標識的因果關系,故無法計算非法經營額。
一、對于當事人銷售標有圖形、“Apple”及“apple store”字樣標識的手機殼和數據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
(一)依法沒收標有形“Apple”及“apple store”字樣標識的手機殼和數據線,并予以銷毀;
(二)罰款人民幣10000元。
二、當事人在門頭上使用標識的行為,是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不再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當事人在門前上使用“Apple”字母標識和墻上貼著“apple store”字母標識的行為,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不再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本案中涉及的各類商標是蘋果公司(APPLE INC.)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注冊的,該商標經過廣泛宣傳和使用,已在電子產品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在消費市場供應量占比較大,一旦侵權假冒商品流入市場,將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權利人的企業聲譽和品牌形象,破壞消費市場的秩序。本案的查處,體現了執法部門高度關注民生問題、切實維護放心消費市場環境的執法理念,對于維護知名品牌市場秩序、優化區域營商環境作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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