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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新聞資訊 >>知識產權 >> 轉售翻新的正品舊貨構成商標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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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售翻新的正品舊貨構成商標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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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商標權用盡的適用前提條件應是商品的核心部分未進行實質性的改變,沒有使商標標示商品來源、表征商品質量的功能受到影響。如果只是對正品舊貨進行普通翻新后轉售,由于沒有使商標表征商品質量的功能受到影響,也沒有阻礙權利商標對商品識別來源功能的發揮,則不構成商標侵權。


            案情簡介


            原告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下稱西門子公司)系“SIEMENS”商標權利人。被告廈門興銳達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下稱興銳達公司)從第三方網站購買了不同型號的印制有“SIEMENS”商標的數字輸出模組和控制模塊等工控商品后,對上述商品經清洗、上光并加貼“SIEMENS”商標準備再次轉售時,被廈門市湖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扣押。經西門子公司確認,被訴的數字輸出模組商品為假冒其注冊商標的商品,控制模塊商品為正品舊貨翻新商品。廈門市湖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興銳達公司銷售假冒“SIEMENS”商標的數字輸出模組的行為進行了處罰,但認定銷售翻新的“SIEMENS”商標的控制模塊不構成侵權。西門子公司后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興銳達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請求法院判令興銳達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陳某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興銳達公司銷售假冒“SIEMENS”商標的數字輸出模組以及打印“SIEMENS”標簽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但興銳達公司銷售舊翻新商品時,沒有對商品進行重大改造,不會影響客戶對標注該商標的商品的售后體驗,其低價轉讓二手商品的行為為舊貨市場的常見現象,不應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興銳達公司及陳某就銷售假冒“SIEMENS”商標的數字輸出模組以及打印“SIEMENS”標簽的行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的責任。


            西門子公司、興銳達公司及陳某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案件分析


            該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對正品舊貨進行翻新后轉售是否侵犯了原商標權利人的商標權,筆者認為應從翻新轉售能否以商標權用盡進行抗辯、不同類型的翻新轉售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翻新轉售能否以商標權用盡進行抗辯。舊貨翻新引起商標侵權糾紛,其根源不在于翻新,而在于再售。翻新轉售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爭議和分歧主要在于能否適用商標權利用盡作為抗辯理由。商標權用盡又稱為一次銷售、權利窮竭,是指當擁有商標權的商品被合法售出之后,擁有商標權的商品被受讓人再次銷售時,商標權利人無權禁止轉賣人即原受讓人繼續使用原商標標志。權利用盡的本質在于其他經營者在商品流通的過程中尊重商標權利人商標權,僅對附有商標的商品進行運輸、儲藏、再銷售,并未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故可以作為商標侵權抗辯的正當理由。但商標權用盡原則適用的前提條件有兩個,一是商標標志沒有發生變化,二是商品本身沒有發生變化。


            商標標志沒有發生變化的典型表現,是翻新后去除了原始商標標志而更換成翻新者的商標或者其他商標,這種行為也被稱為顯性的反向假冒,依照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應認定構成商標侵權;還有一種是翻新后去除了原始商標標志,但并未貼附新的商標標志,相較于顯性反向假冒行為可稱為隱性反向假冒,一般也應被認定構成商標侵權。商品本身發生變化后,有可能因為商品的質量不一而對涉案商標造成消極影響,破壞了商標正常的商品信息傳遞功能,消費者亦分不清商品的真正來源,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最終可能會損害商標本身的存續。


            第二,不同類型的翻新轉售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商標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基本功能,也具有質量保障、信譽承載等衍生功能。商標的功能是商標賴以存在的基礎,對于商標的侵權足以達到損害其功能的程度的,無論是否具有導致市場混淆的后果,均可以直接認定構成商標侵權行為。認定翻新轉售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應針對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進行分析。翻新如果沒有對商品進行根本性的變造,可以認定不構成商標侵權;如果冒充全新品銷售,消費者將翻新品與全新品混淆,由于翻新商品的品質劣于全新品,將致使商標權利人的商譽受損,也可認定構成侵權;如果經修理翻新,已經從根本上改變商品構造的,而仍然保留原來的商標,也可以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普通維修和再制造一般應以是否更換核心部件和更換部件所占商品整體比例為標準進行判斷。(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蔡偉 張丹萍)


          ◪本文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由【一路通】整理發布,版權異議請聯系后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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